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隨著民眾對租稅常識的增進,消費時如遇商家未開立發票、未主動給予發票或於索取發票時被要求另外支付5%金額等情形時,多會向稅捐機關檢舉商家逃漏稅,但檢舉應提供那些資料並不清楚,因而常會詢問檢舉之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其檢舉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

1. 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2. 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 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具體事證。

惟民眾檢舉之事實或提供之資料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者,稅捐機關將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違漏之具體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登錄、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其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而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守秘密。因此民眾如發現商家有涉及逃漏稅之情事,並掌握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林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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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302

更新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