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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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其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上曾發現設有分支機構之營業人、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已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但因為疏忽未注意或圖一時方便,而發生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使用情事。

該局提醒,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發票使用情形,如有不慎發生前述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予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江曉青,聯絡電話:23051111轉8515)

更新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