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為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之出售資產行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出售土地之增益部分,則免納所得稅。該所進一步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之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即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

更新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