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買賣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除了雙方私下簽定買賣契約外,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才不致車子已出售,未辦妥過戶手續車輛還在您名下,每年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徒增困擾。  該局再次說明,車輛轉讓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果買賣雙方僅私下簽訂買賣契約,未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自然仍以車籍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會繼續向原車主發單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該局電話:331900轉612、613、615、616;或竹南分局電話:472215轉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張秀玉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611                 

更新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