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列報新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列報新規定

又到年度尾聲了!公司行號即將整理今年的帳證了!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要特別注意102年度的課稅新規定,例如: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以前一直都是列報為「交際費」,但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這些旅遊費用必須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以前一直是依據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33171號函規定列報為「交際費」;但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因此不宜歸屬「交際費」,財政部後來在101年10月底發布釋令,自102年1月1日起,招待達到上述條件之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再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102年度新規定,以免申報錯誤,或因未依規定列報扣繳憑單而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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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501

更新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