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如申報租金收入顯著偏低,國稅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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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出租者,倘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某甲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列報其出租供營業使用房屋之租賃收入1,466,667元及3,520,000元,租賃所得836,000元及2,006,400元,經該局查核後,以某甲申報房屋租賃收入平均每坪每月均為555元,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經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各該年度租賃所得均為2,006,509元,併課其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某甲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與承租人均不可能故意約定偏低之租金,國稅局可對系爭建物左鄰右舍近10戶房屋之租賃情形予以調查,應不難查明以作為鄰近租金之樣本,又設算全年租金過高云云。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系爭房屋出租之租賃收入94及95年度各合計6,600,000元,核算各該年度租金平均每坪每月均為555元,該局查得鄰近房屋之租金平均每坪每月1,235元及1,434元,因其申報或就源扣繳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以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之一般租金標準按實際租賃坪數計算,再折減累進大面積折扣數及各樓層之折減數,分別設算系爭房屋租賃收入9,051,923元及9,051,923元(平均每坪每月租賃收入各762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按某甲持分之面積核定租賃所得。又本件設算各該年度租賃收入平均每坪每月僅762元,既低於鄰近房屋租金水準,依前揭法條及財政部賦稅署函釋規定,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某甲之租賃收入,並無不合,並無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而駁回原告之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訂定,係以當地一般繁榮程度,可為房屋帶來之經濟效益為參酌之要件,且需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報經財政部予以核備。又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出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記得將有關租金併予列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紀賀耀,電話:04-23051111轉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