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妻要報在一起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100年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於100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採合併申報方式列報,以免發生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而遭處罰。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予以說明,其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與王君於97年1月結婚,2月辦理登記,97年5月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合併申報方式將96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王君列報為配偶,並列報王君之免稅額77,000元及一般扣除額46,000元,致發生虛列王君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核定。 值此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彭明珊,電話:04-23051111轉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