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借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納稅義務人有時為避免個人所得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會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理財相關活動,南區國稅局表示,借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稅負,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外並將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無工作且歷年收入不高,惟100年度獲配鉅額上市公司股利,經查核後發現,甲君購買股票資金來源係由其妹妹乙君提供,雖經乙君提示資料證明,並無贈與資金之意思,且查獲時,股票已全數賣出,股款也已匯回乙君帳戶。但查乙君個人所得較甲君高,每年皆適用較高之所得稅累進稅率,因此,國稅局依相關資料查明後,將甲君所獲配之股利所得,依規定全部轉正併計乙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又要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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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203

更新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