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可由其申請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可由其申請退還稅款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廖文鈴 聯絡電話:037-331900轉723

更新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