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按金額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按金額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所書立之契據,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應按契約所載金額1‰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如移轉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者,因其無須至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或不動產買賣,雙方另行訂定之私契,均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雙方當事人買賣移轉收取價金,未另立收據,而係在私契上簽收價金,該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簽收金額4‰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稅務局再次提醒您,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 您如對契稅、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

更新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