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尚不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債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尚不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於101年10月間借款300萬元給甲君,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10月,甲君以乙君的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詎屆期甲君未依約清償,經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並取得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甲君及抵押人乙君之財產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屬於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記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亦即林先生僅能對乙君設定抵押權的土地聲請拍賣,尚不得逕就債務人或抵押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林先生僅憑該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及抵押人的財產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無法受理查調。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且需出示債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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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003

更新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