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房屋稅如何課徵?

民眾詢問:「房屋提供給公司行號辦理營業登記,但實際僅作為聯絡處所,並無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將如何課徵?」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若同時作辦公聯絡處所及住家使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營業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如果實際營業面積少於六分之一,則以六分之一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如果房屋原作公司行號營業使用,現已停業、註銷或遷出時,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請記的應在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以節省稅負。     如有任何房屋稅疑義,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7)331900分機512至516及竹南分局037-472215分機302至308洽詢或上該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更新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