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發現某公司給付非境內居住者甲君租賃所得時,雖已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與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各類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止),兩者有所不同,請扣繳義務人多加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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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804

更新日期: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