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其土地供道路使用,於移轉時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等相關證明文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都市計畫外的道路,如屬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可於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即使無償供公共道路使用,於申報移轉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聯絡人:阮淑玲 聯絡電話:〈037〉472215 分機208

更新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