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核定,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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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核定,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稅申報,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200餘萬元,繳納期間自101年10月26日起至101年12月25日止,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於101年9月26日合法送達甲君,因繳納稅額確有困難,乃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繳納,經核准展延至102年2月24日,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所不服,申請復查期間之計算,仍應以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因此,本件申請復查之末日為102年1月24日,甲君遲至102年2月25日始提出復查之申請,已超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期限,遂予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稅捐處分如有不服,雖因繳納稅捐確有困難經核准展期,但申請復查期間之計算,仍應以原繳納期間為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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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805

更新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