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3年2月5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3年2月5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利用信託來作個人財富管理,但是受託人常忽略所得稅法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受託人,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另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編配受託人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申請。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03年1月31日至2月4日適逢春節假期,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3年2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該局基於愛心辦稅,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應注意依規定辦理。

國稅局籲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3年2月5日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0

彙總編號:10212-1205

更新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