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診所給付牙體技術所之勞務報酬,應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牙醫診所給付牙體技術所之勞務報酬,應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牙體技術師(生)具有專門執業身分者,如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外;若開設牙體技術所提供牙醫診所專業性勞務,其所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由牙醫診所於給付其勞務報酬時,依不同所得類別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給付時,如未達起扣點,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分局提醒牙醫診所如發現有漏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情事者,應儘速辦理補扣、補繳及補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潘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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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