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之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之認定

近日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其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因故計畫提前報廢,是否應事先向國稅局報備?又如何申請報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有未達耐用年數而須報廢,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者是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來認定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事項,就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但如未能取得前面所述幾種報廢證明文件,就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查詢下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申請書」,填具後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或固定資產存放地之稽徵機關報備。國稅局收到申請書後,會參酌報廢資產使用情形加以審查。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有之固定資產應查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選擇適當類別,按不短於規定之耐用年數分年計提折舊。如須提前報廢,應妥為規劃報廢事實的認定方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報廢之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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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105

更新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