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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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配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條、第7條、第24條之2及第32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除將電子發票增訂為第6種統一發票外,鑑於目前營業人需較長時間進行上傳統一發票資訊或載具識別資訊,爰將該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24小時傳輸時限修正為48小時。另考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係由該買受人接收該等發票資訊後,再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始完成交付憑證之義務,所需作業時間較長,故增訂賣方營業人至遲應於7日內完成傳輸該等發票資訊予買受人,及於買受人接收後依規定時限將開立之發票資訊傳輸至前開平台存證。開立人已依前開規定方式辦理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網路不穩等不可歸責於該營業人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發票資訊至前開平台,係屬情形特殊,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該局最後表示,財政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兼顧實務需求,已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該局將加強宣導,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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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301-1401

更新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