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乘人小汽車者,折舊費用不得再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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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乘人小汽車者,折舊費用不得再提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因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於簽訂租約時,需將「出租資產」改以「應收租賃款」科目列帳,且不得再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而出租人購入租賃資產,應以出租資產科目處理,簽訂租約時,應將「出租資產」改以「應收租賃款」科目列帳,其金額包括出租資產之成本、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出租人每期收取租賃款時,應沖轉「應收租賃款」,並將「未實現利息收入」轉為「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列報折舊費用較上年度大幅增加,經查甲公司係以汽車租賃為業,當期之折舊費用主要來自出租乘人小汽車所提列,又查核甲公司出租之汽車租賃契約書,係短期3年營業租賃契約形式,惟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利事業卻可無條件取得該乘人小汽車,已符合融資租賃之條件,該租賃資產之折舊必須由承租人提列而非出租人,甲公司多提列折舊費用30餘萬元,經該局依規定予以剔除,並重新核算當年度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後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租各類資產時,應注意租賃方式是否屬於融資租賃,並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陳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6210)

更新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