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因「投資」行為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計入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非因「投資」行為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計入課稅!

公司非因投資行為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重複課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換句話說,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是因為投資以外的原因所取得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就不適用因投資而獲配股利的規定,例如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則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並約定甲公司股權孳息之受益人為乙公司。嗣後,乙公司因此信託契約取得甲公司之現金股利1,0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100萬元時,乙公司應將此現金股利1,00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可扣抵稅額100萬元則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而漏報所得額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形,應及時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莊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4

彙總編號:10301-1104

更新日期: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