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依法送達即生效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稅單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事後納稅義務人難以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了稽徵稅捐所發出的各種文書,如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並經向戶籍地之戶政機關查明,仍無法送達時,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為公示送達。
該局同時表示:前所稱之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係指在受送達時而言,也就是在送達公文書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其行蹤不明,即可依前述法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因此公文書一經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即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縱使納稅義務人於事後主張其公示送達期間人在國外,亦難以阻斷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