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在查獲後才繳納,有違規時仍要受裁罰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在查獲後才繳納,有違規時仍要受裁罰喔!

近來常有民眾反映已繳清使用牌照稅本稅,為何仍被處1倍罰鍰?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即可免罰;但於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後始繳清稅款,則仍要處以1倍罰鍰。 該局指出,自用小客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留意繳納期限並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完稅,而經警察機關路邊臨檢、停車格查核系統或稅務局自動辨識系統照相舉發、車輛總檢查等方式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要追補應納稅款外,還要被處1倍罰鍰。所以請大家一定要如期繳稅,以免荷包失血哦!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補單繳納,如此才能安心使用公共道路!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