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農曆七月過後到過年前,是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申報及相關法令規定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對法條中所稱「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究竟是指父母合計贈與100萬元抑或分別贈與100萬元,有所疑義。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另「婚嫁時」之期間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640萬元,這筆為數不小金額,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28)

更新日期: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