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立法院已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作業係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規定憑單填發單位如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3年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1、 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
     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 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鄭淑惠 電話:04-23051116#222)

更新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