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清查列為100年度清查重點之一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經常有納稅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該地無本人、配偶及直係親屬設立戶籍,以致於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表示不服之情形。  
  該局指出,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遷出戶籍,經財政稅務局改按一般稅率課徵者,其大多主張戶籍係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出,未設立戶籍於該地,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應繼續按自用住用地稅率計稅。惟該局強調,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戶籍一旦遷出未設籍於該地,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100年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列為年度清查重點項目,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勿隨意將戶籍遷出,倘若戶籍確已遷移,應依規定於30日內,向財政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計徵地價稅,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有被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