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因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調整,應納稅賦隨之減輕!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因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調整,應納稅賦隨之減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調整如附表一。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於103年1月2日過世,遺有財產2,500萬元,並遺有配偶、已成年子女2人及雙親,因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未做調整,若依去年扣除額計算時,應納稅額為43萬2千元;而依今年調整之扣除額計算時,因增加94萬元扣除額,應納稅額則為33萬8千元,減少應納稅額9萬4千元(詳附表二)。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1

彙總編號:103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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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