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請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請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土地之地價總額,再按適用之稅率計徵。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累進到55‰。惟,納稅義務人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計徵,稅率低且不累進,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差很大。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 該局並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2‰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已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且所有權人未變更,以後免再提出申請。該局籲請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留意,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您如尚有地價稅方面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

更新日期: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