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保安用地可否依其開發計畫主要用途申請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許可開發,原農業用地經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該土地之使用既與整體開發案(高爾夫球場、住宅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准併該土地所有權人於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之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徵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