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透天厝,可依非自住樓層比例計算特銷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透天厝,可依非自住樓層比例計算特銷稅

臺南市新營區李先生詢問:我目前單身,只有1棟在1年多前買的4層樓透天樓房,1樓開咖啡店,2至4樓自己住,已遷入戶籍,如果現在賣掉,是否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該房地如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上開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如屬透天樓房,則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李先生的情況來說,假設係以1,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之透天樓房,因1樓供營業使用,2至4樓為自住,是特銷稅應申報之銷售價格為250萬元(1,000萬元×1/4),應納稅額為25萬元(適用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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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301-1805

更新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