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其持有年限起迄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長期持有土地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其持有年限起迄如何認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3條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40%。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持有期間之起算點認定如下:1.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2.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3.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4.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5.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6.於第一次規定地價前取得之土地,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規定。 關於土地持有年限之截止點,除經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定日、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為判決確定日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之日為準。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2~176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