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徵收田賦之土地,經稅地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完竣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之定義(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1.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建設而言。「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2.完峻範圍之劃定: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兩旁鄰接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之。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對所有土地原列課徵田賦(現暫行停徵)經稽徵機關清查發現已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因而改課地價者。如對上述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