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屬未辦繼承登記或屬於公同共有者,未設管理人者雖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地價稅之義務,不因分單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已繳納自行分單之稅額,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公同共有案件中,繼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最多,多為繼承人數眾多,對繼承財產意見分歧,致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遺產依法屬於全體共有者,不因其一代表人繳納地價稅而為其所有。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