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102年度及以前年度發生之繼承)。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所指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亦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參照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第36963號函釋,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即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

 

 

承辦人      股長      稽核      主任







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5月15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2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20,000元,惟102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5月15日止合計319天,按生存期間(319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房屋稅額應為104,877元。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