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告知買受人,始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有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憑證之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該類營業人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買受人如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應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買受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