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您的房屋使用情形 免得多繳冤枉錢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避免收到稅單時,才發現房屋稅增加了,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審慎檢視您的房屋使用情形,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民眾房屋如果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要在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稅率分別為「住家用1.2%、營業用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3種,營業用稅率比住家稅率多1.8%,非住家非營業用比住家用稅率多0.8%,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就有差別。 去年就發生民眾房屋原供作小吃店營業使用,後因故停止營業,卻因為沒有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住家使用,導致這位民眾多繳了1,000多元的房屋稅;另外,也有民眾至地方稅務局投訴,房屋出租供人開設公司,公司由於經營不善他遷不明,不但沒有收到租金,房屋還被課營業用稅率。以上兩個案例如果及時提出申請即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就不至於多繳冤枉錢。民眾倘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2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