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放寬“支出比率”及“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放寬“支出比率”及“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102年2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所需符合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要件,由不低百分之七十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不符合該支出比率要件者,仍適用免稅之要件修正為:(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另並訂明使用計畫變更之作業規範。
二、配合私立學校法修正有關私立學校之用詞。

該所進一步表示,該免稅標準第5條規定: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注意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趙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