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至12月小規模營業人及103年1月份特種飲食業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期間展延至103年2月17日至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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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至12月小規模營業人及103年1月份特種飲食業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期間展延至103年2月17日至2月26日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營業稅額係每3個月一季,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特種飲食業則按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原定按季開徵102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營業稅額及按月開徵103年1月份特種飲食業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為103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3年1月30日至2月4日),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將繳納期間展延至103年2月17日至2月26日。
    該局指出,按季及按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稅款繳納方式,除可臨櫃至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繳納或採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等方式擇一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更可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享受24小時的繳稅服務,且免負擔手續費(信用卡除外)。所以102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及103年1月份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查定稅額,在103年2月28日24時前,皆可以前述方式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事繁忙,忘了繳稅而受罰或排隊等候繳稅之苦,建議營業人可利用本身或獨資資本主(或配偶)、合夥之登記負責人等個人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繳稅,營業人僅需依式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即可享受安全、省時又便利的轉帳納稅服務。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提款機轉帳納稅,請民衆小心提防,以免受騙。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張瀞方,電話:04-23051111轉8314)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