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依法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依法免納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應貼繳印花稅票,但下列各項憑證雖屬銀錢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納印花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格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二、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免貼用印花稅票。 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四、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五、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六、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份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如銀行業兼營保管箱出租業務,其保管箱租金收入,即非專屬本業部份之銷售收入,應貼繳印花稅票)。 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 納稅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