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帳載無虧損,盈餘不適用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累積帳載無虧損,盈餘不適用減除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須當年度帳載稅後盈餘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應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數。例如,某公司101年度稅後純益為120萬元,87年度以後餘額為累積虧損50萬元,86年度以前餘額為累積盈餘60萬元,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故101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的適用。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 電話:04-23051116#107)

更新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