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國外購物網站採買年貨,進口及轉售時課徵營業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向國外購物網站採買年貨,進口及轉售時課徵營業稅規定

年關將屆,不少國人正大肆採買服飾、鞋類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近年來貨源觸角已延伸至海外購物網站(例如中國大陸「淘寶網」),由於尚須經過「進口」通關程序方能送達買家手上,相關課稅規定,值得注意!

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及41條規定,貨物進口至我國境內,應課徵營業稅,其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則由海關代徵。為簡化通關流程,提升行政效率,海關實施進口貨物低價免稅制度,即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反之,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除屬進口免稅之特定貨物外,均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申報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若有高價低報或藉化整為零分批進口以規避應納稅捐情事,海關將依規定補稅及裁處。至於個人買家向國外購物網站訂購之貨物進口後,如非供自用,而係轉供銷售者,應注意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被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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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301-1705

更新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