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可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即宗教團體其所有符合前揭規定之房屋,不待向主管機關辦理財產登記,即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其中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使用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亦可比照傳教佈道使用免徵房屋稅。惟該局強調宗教團體專供傳教佈道使用免稅之房屋僅限於登記為其所有部分,房屋名義如登記為他人時則無法適用減免。 稅務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雖不待向主管機關辦理財產登記即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惟仍應按規定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教堂)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寺廟)等相關文件,向該局申請減免,逾期申請,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更新日期: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