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均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救濟】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均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均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嘉義縣訊】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均為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自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自「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柯先生於102年4月19日接獲102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2年5月31日),於102年6月30日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2年9月20日後,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2年8月10日送達給柯先生,則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2年9月9日(即102年8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因其誤以為申請期限的起算日與復查相同,乃遲至102年10月20日始提起訴願,因已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不受理。該局強調,目前稽徵機關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核定稅額繳款書或復查決定書文件內,均有詳細載明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30日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