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屬境內居住者之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時,可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給付屬境內居住者之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時,可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可由所得人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外,亦可依其所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如所得人選定按薪資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其每月薪資所得未超過69,500元(103年度標準),扣繳義務人無須代扣其扣繳稅額。
該分局另外提醒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給付時即應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18%之稅額,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如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3年為28,571元),則可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6%稅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並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黃課長志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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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