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應處罰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用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應處罰

〈苗栗訊〉有些民眾為求一時的便利,將所有車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將他車牌照懸掛在自己車上,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時,兩車均應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鄉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因此鄉親千萬別貪圖一時之方便,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或將其他車牌懸掛在自已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如您有任何問題,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牌照稅科或竹南分局綜合管理股,該局電話:37-331900轉612-616,竹南分局電話:037-472215轉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李盈慧   連絡電話:331900轉616

更新日期:201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