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旅宿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須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旅宿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供住宿者娛樂,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但該娛樂設備屬娛樂稅課稅範圍,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該項設備而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一旦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納稅人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