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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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購買不動產,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雙方解除契約,原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已貼用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如果已貼之印花稅票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情形,不得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