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貨物應於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銷貨物應於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公司於申報營業收入時,自行減列「銷貨收入截止點與開立發票暫時性差異數」計4千萬餘元,經公司說明其差異數為100年12月間報關出口貨物,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起運地交貨(FOB),因該等貨物在101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因此100年度尚未完成交易。惟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100年度,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上開收入,乃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上述規定雖已行之有年,但於查核時仍不乏發現未諳規定申報之案例,故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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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302-1104

更新日期: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