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應代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活動場所,收取費用供人休閒娛樂,業者所經營之提供投幣電動棒球場遊戲活動場所供人娛樂,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辦理登記課徵娛樂稅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指出:經營娛樂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邇來常有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而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業者不可不慎。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