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住址有變更,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主住址有變更,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103年使用牌照稅將於103年4月1日開徵,如果您的住址已變更,請撥空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地址或通訊地址(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變更登記,以維護您的權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依規定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期1個月,在繳納期滿30天後,未繳清稅款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時,經查獲就會依上述規定裁罰。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通訊地址變動時,應即時至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俗稱稅單)係依車籍(戶籍)地址或所申請通訊地址寄發,如車籍住居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取消,請檢附身分證、行照及印章或駕照至監理機關辦理。亦可採通信(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電話:03-8523166轉107、113)、傳真(8527777)等方式向花蓮監理站或玉里監理分站申請,或由本局代為轉送。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轉242至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17